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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2010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201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本次会议由葛行董事长主持,8名董事出席了会议,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经过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召开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该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将于2010年12月24日到期。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后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议案关联董事葛行、吴锋、何鹏、张勇、谷加生、刘卫东回避了表决。
    二、关于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等;
    2、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和保荐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增发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其他事宜。
    9、上述第 5 至 6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10年12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一、二两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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